您好,欢迎访问山东竹森智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如何避免专利新颖性丧失

发布时间:2025-5-30 15:47:10 209人看过 字号:  

引言: “技术明明是我研发的,为什么专利被驳回了?” 许多创新者因对专利“新颖性”规则理解不足,导致心血付诸东流。本文基于《专利法》及相关实务经验,梳理常见的新颖性丧失风险及防范措施,供申请人参考。
 一、专利新颖性的定义 根据《专利法》第22条,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注意,专利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无论是自己公开还是他人泄露都有可能导致新颖性的丧失。 二、导致新颖性丧失的常见情形 1、发表论文或学术报告 科研人员在申请专利前将技术内容发表于期刊、会议论文集,或通过学术演讲公开细节,均可能导致新颖性丧失。 2、产品上市或售卖 产品公开销售、产品备案等行为,均有可能导致新颖性丧失。 3、网络公开 技术方案在开源平台、社交媒体、企业官网或线上发布会等中披露。 4、参展或宣传不当 参加非官方认证展会地方政府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普通展会中公开技术、产品手册、宣传视频中过度披露技术方案(如结构图、工艺参数等),可能被认定为公开。 5、合作中保密措施缺失 与合作方、供应商、投资者沟通时未明确保密义务,导致技术泄露;员工离职、文件外流或未加密存储技术资料,可能引发意外公开。 三、“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 根据《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2、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3、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4、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在适用上述情形时需注意: (1)如自主销售、网络发布、参加非官方认证展会等自行公开的行为,不适用上述情形; (2)在专利申请时需主动声明并提交证明材料(如展会证明、泄密证据等)。 四、实务建议 鉴于适用“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要求严格,为避免专利申请因丧失新颖性而导致心血付之东流,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建立“先申请,后公开”原则 确保专利申请早于论文发表、产品上市等行为。 2、完善内部保密制度 对核心技术人员、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 3、参加展会及会议前的风险评估 参加展会及学术/技术会议前,咨询专利代理机构,评估是否需优先提交专利申请。 4、若存在《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应及时告知代理机构,以便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避免丧失新颖性;对于情形4,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得知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可避免丧失新颖性。 结语 专利新颖性保护不仅依赖法律条款,更需通过规范的内部管理和专业的风险预判实现。建议申请人在技术公开前与专利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制定稳妥的申请策略,避免因操作失误造成不可逆损失。
上一篇:严守行业底线 提升服务品质
下一篇:从一纸条文的破土萌芽,到产权保护的参天巨树
返回列表
山东竹森智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济南药谷研发平台1号楼B座1907-1910,1919-1922室
电话:0531-88894961
邮箱:mail@zhusenip.com
Copyright © 山东竹森智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咨询热线

0531-88894961

周一至周五 08:00 - 20:00